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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时,政府机关如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都有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