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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 号)规定,


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