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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
如某公司某项目(属于同一成本核算对象)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为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
在计算计税成本时,可以按照700万元在税前扣除,即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