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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财会[2009]8号)规定,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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