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