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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这些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