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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生哪些情形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