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在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