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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的连锁企业门店怎样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
增值税
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97号
)
规定:“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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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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