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哪些申报方式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