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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我公司往年账簿时发现2003年的偷税行为,请问我公司除了要补税、加收滞纳金外是否要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但因违法行为发生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需缴纳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你单位的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但如构成犯罪的,仍需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