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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演职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第一条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