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文件依据变更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