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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是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分支机构取得上述收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