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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一、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二、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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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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