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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车船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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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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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