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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哪些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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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七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