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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及执行全过程的保密要求是什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
)
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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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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