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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规定:“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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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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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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