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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需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