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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海水淡化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
“五.海水淡化
(一)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