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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规定:“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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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