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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柴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柴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