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规定:“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