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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第一条规定:“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第二条规定:“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