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