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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