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或者企业有关制度保管和使用,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应视为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报扣除。

由于违反保管和使用规定等人为原因,以及被盗、失火、水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变质等,应采用专项申报方式,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