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如您司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可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