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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土地发包给农民生产经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是否适用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此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因此,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不属于上述范围,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业务无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