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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从农贸市场上购买的蔬菜、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公司取得的是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公司取得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则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也可以申请核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