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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是否应定期对其构成居民身份条件的变化情况作出判定?在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税务总局终止其居民身份?对于境外中资企业频繁转换企业身份,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判定其构成居民身份的条件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实际管理机构转移至境外或者企业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税务总局终止其居民身份。
对于境外中资企业频繁转换企业身份,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