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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预约定价方式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在执行协议期间,是否也要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