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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可采取什么管理措施?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