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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6.企业就其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在确定该分支机构境外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抵免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参见示例十)。”



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分析: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