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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能否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85号
)
规定:“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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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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