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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一、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2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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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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