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的,应如何确定课税数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第二条规定:“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