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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4〕665号)规定:“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