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地勘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