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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是否需要签字、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