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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