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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应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