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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时,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且服务提供方仍拥有对该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仅有使用权,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什么条款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四、……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