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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其全部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核定,因此不得扣除分包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