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房改后是否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规定:“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策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兼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管理部门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