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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