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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