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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第十七条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4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146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年42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3号 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4年申请的32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