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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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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