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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如何确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规定:“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企业所得税
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
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
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部门一致。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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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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